克服举证难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兑现
近日,人民公布了《人民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解释),1月5日,人民民四庭负责人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本**解释定于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请问这项**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该项**解释主要是基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规范**裁判两个层面的客观需要。
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的需要。2015年3月,***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连云港家装甲醛治理,将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重大制度”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提出要“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2015年9月,*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层设计,再次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但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过去十多年的监测表明,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维持稳定,但近岸仍有局部海域水质污染严重。制定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释,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发挥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制度**。
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海洋环境污染的源头非常复杂,除了船舶排污外,还有陆源污染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等各类开发利用活动排污。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为健全的制度(我国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2011年专门颁布了《人民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连云港甲醛*,而其他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则缺乏具体规定(《*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八十九条*二款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损害赔偿作出原则性规定),海事审判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亟待加强规范。我国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有30多年的历程,全国海事自1985年至今受理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达百余件。全国海事审判系统经过长期审判实践,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索赔主体、公约与国内法的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评估鉴定、损失认定、赔偿范围、油污损害赔偿的设立、国家资源损失的救济方式等各方面均积累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需要总结提炼为正式的裁判规范。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对于**人民依法审理各类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服务**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昨天,公共机构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专项检查启动,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区节能减排办对7家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
上午9时30分许,检查组来到区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去四楼进行了随机检查。四楼有局**室、行政审批科、监察科等,科室多且较集中。检查人员随机走进几间办公室发现,大多数办公室未开空调,五楼的情况也基本一样。
随后,检查组又随机检查了区住建局和区商务局。区住建局不少办公室的空调已开启,甲醛,不过控制板上的温度基本显示在18℃左右,均未出现“调高”现象。区商务局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总体符合节能要求,不过检查组在检查六楼外经科办公室时发现,该科室空调温度**20℃,连云港装修甲醛,且门未关,不符合节能要求。
检查组还对区交通运输局、宁波海关驻鄞州办事处、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单位进行了随机检查。在检查区交通运输局时,检查组发现个别办公人员不在、空调却照常开着,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大多数办公室当天未开空调,受到检查组的表扬。
区公共机构节能办相关人员表示,公共机构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专项检查刚刚开始,接下去,还将面向全区各级公共机构开展随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单位将责令整改,通报曝光。
据悉,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要求,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公共机构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18℃。同时,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区节能减排办提醒,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日平均气温低于6~8℃方可开启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得开启空调。